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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税区护栏网 海关厂区护栏网

浏览次数: 发布日期:2021-03-09 作者来源:admin

《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》(署税〔2000〕680号)以下统称“原标准。6年多来,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,保税区护栏网 海关厂区护栏网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。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,保税区监管总局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区域,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。随着海关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,“原标准”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。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监管区域的管理,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,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,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、、国土资源部、商务部、交通部、税务总局、总局、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保税区护栏网 海关厂区护栏网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(以下简称验收标准)。综合保税区围栏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、综合保税区、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监管单位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。现予印发,请各直属海关将《验收标准》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监管区域管委会,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《验收标准》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。对《验收标准》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监管区域,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《验收标准》做好经监管总部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,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《验收标准》进行正式验收,《验收标准》印发之日前已按“原标准”建设的保税区海关隔离围网,仍按“原标准”进行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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